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
近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有关条款,对某医疗单位未依法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、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CT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
近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有关条款,对某医疗单位未依法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、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CT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
近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有关条款,对某医疗单位未依法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、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CT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
近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有关条款,对某医疗单位未依法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、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CT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
近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有关条款,对某医疗单位未依法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、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CT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
近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有关条款,对某医疗单位未依法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、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CT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
近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有关条款,对某医疗单位未依法取得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、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CT诊疗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。
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据群众举报线索,严格按照“线上核验+现场核查”闭环执法工作程序开展调查。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比对,确认涉事单位未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备案手续;经现场检查核实,该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,擅自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实施CT诊疗活动,涉及9人次,非法获利1920元。执法人员依法调取设备运行记录、诊疗收费凭证等关键证据材料,确认其行为已违反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及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24年版)》相关规定,经综合研判该单位违法情节较轻、未造成辐射安全事故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南岗生态环境局依法处以罚款1.3万元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其限期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,在未取得许可证前严禁开展相关诊疗活动。
该案件暴露出个别医疗单位在辐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,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“持证经营”制度,杜绝“先运营后补证”行为,切实履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加强人员培训与自查自纠,确保诊疗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,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辐射环境安全。